京山县京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谢风琴(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
湖北世达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
湖北豪威大酒店有限公司
原告京山县京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新市大道新阳大厦七楼。
法定代表人周志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风琴,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世达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经济开发区轻机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周翔,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胡乐元,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北豪威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经济开发区绿林世纪广场。
法定代表人毛贵龙,执行董事。
原告京山县京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北世达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豪威大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京山县京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京山县京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京山县京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京山县京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邓双跃
审判员:李登建
审判员:谭江楠
书记员:王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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