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京山东毅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新市镇京源大道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060699204P。
法定代表人:蒋祖琼,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梨丽,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京山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滋琼,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京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京山东毅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京山东毅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京山东毅商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京山东毅商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83元,减半收取1641.5元,由原告京山东毅商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汪烊
书记员:汤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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