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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东毅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徐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京山东毅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新市镇京源大道135号。
法定代表人:石文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滋琼,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

原告京山东毅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京山东毅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合法处分自身权利,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京山东毅商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0元,减半收取计2350元,由原告京山东毅商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振华

书记员:王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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