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三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22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在本市丰台区金泰商贸大厦806号中嘉宜盛(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内,通过在网上发布虚假的出国务工招聘信息,骗取刘某甲、郭某某、王某甲等人报名费共计人民币11400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1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大红门派出所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记录、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收据、客户合作协议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李某甲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史某某、刘某甲、郭某某、王某乙、胡某某、王某甲、李某乙、刘某丙、徐某某、陈某某陈述;4.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供述;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徐某某对李某甲的辨认笔录等、刘某乙住址搜查笔录;6.鉴定意见:刘某乙、张某某、李某甲手机数据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中嘉宜盛(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工商查询;8.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被不起诉人身份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史某某、刘某甲、郭某某、王某乙、胡某某、王某甲、李某乙、刘某丙、徐某某、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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