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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西塞山支行与湖北中德智控设备有限公司、大冶市顺和工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西塞山支行,住所地:湖北省黄某市西塞山区颐阳路60号。
负责人柯技,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郭莹辉,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程又河,系银行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中德智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某市团城山大畈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闵德胜。
被告大冶市顺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陈贵镇天台村。
法定代表人冯光习。
被告大冶市贵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保安镇先锋村。
法定代表人汪昭均。
被告闵德胜。
被告李杰。
被告陈旭光。
被告柯尊文。
被告纪桂英。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西塞山支行诉被告湖北省中德智控设备有限公司、大冶市顺和工贸有限公司、大冶市贵兴工贸有限公司、闵德胜、李杰、陈旭光、柯尊文、纪桂英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西塞山支行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湖北省中德智控设备有限公司、闵德胜、李杰在金融机构存款1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大冶市顺和工贸有限公司、大冶市贵兴公民有限公司陈旭光、柯尊文、纪桂英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西塞山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湖北省中德智控设备有限公司、闵德胜、李杰在金融机构存款1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大冶市顺和工贸有限公司、大冶市贵兴公民有限公司陈旭光、柯尊文、纪桂英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永红

书记员:万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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