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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与张某某、吴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住所地:黄某市下陆区桂林北路16号。
负责人:华先本,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又河,系该分行员工,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鼎,系该分行员工,系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某,无固定职业。
被告:吴某,无固定职业,系被告张某某之妻。
被告:黄某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某市黄某港区磁湖巷。
法定代表人:齐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桢、叶宇昆,系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与被告张某某、吴某、黄某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2017年6月2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收取4824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彭亚萍 人民陪审员  方三安 人民陪审员  周绍明

书记员: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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