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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宜昌邓某茶叶有限公司、张裕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胜利四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879121064D。
负责人童波,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徐伟,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胡长剑,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邓某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邓某乡邓某坪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06858666U。
法定代表人张裕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张裕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被告卢方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被告张琴,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
被告湖北温商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黄金路26号,组织机构代码68265086X。
法定代表人吴绍达,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古夫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黄花乡背马山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698027423K。
法定代表人张裕东,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被告宜昌邓某茶叶有限公司、张裕华、卢方成、张琴、湖北温商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古夫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请求查封、冻结被告宜昌邓某茶叶有限公司、张裕华、卢方成、张琴、湖北温商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古夫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宜昌邓某茶叶有限公司、张裕华、卢方成、张琴、湖北温商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古夫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琳
人民陪审员 曲淑明
人民陪审员 洪娇

书记员: 夏梦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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