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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宜昌市海峰商旅酒店连锁管理有限公司、林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胜利四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879121064D。
负责人童波,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肖圣兰,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杜根训,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市海峰商旅酒店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夷陵大道3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68324331J。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秦唯唯,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伍宇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被告伍道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被告王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被告胡玉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被告伍士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被告伍启月,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告袁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被告宜昌市海峰商旅酒店连锁管理有限公司、林某某、秦唯唯、伍宇峰、伍道龙、王云、胡玉华、伍士容、伍启月、袁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请求查封、冻结被告宜昌市海峰商旅酒店连锁管理有限公司、林某某、秦唯唯、伍宇峰、伍道龙、王云、胡玉华、伍士容、伍启月、袁芬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46750.44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宜昌市海峰商旅酒店连锁管理有限公司、林某某、秦唯唯、伍宇峰、伍道龙、王云、胡玉华、伍士容、伍启月、袁芬其他等值财产。原告自愿以自有财产对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宜昌市海峰商旅酒店连锁管理有限公司、林某某、秦唯唯、伍宇峰、伍道龙、王云、胡玉华、伍士容、伍启月、袁芬银行存款人民币1946750.4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宜昌市海峰商旅酒店连锁管理有限公司、林某某、秦唯唯、伍宇峰、伍道龙、王云、胡玉华、伍士容、伍启月、袁芬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琳
人民陪审员 曲淑明
人民陪审员 洪娇

书记员: 夏梦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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