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
屈荣(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
肖圣兰(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
宜昌三众水电安装有限公司
宜昌恒和置业有限公司
宜昌仁恒置业有限公司
王大红
韩玉菠
叶勇
程良文
朱桐
谢楚文
李红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胜利四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879121064D。
法定代表人童波,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屈荣,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肖圣兰,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宜昌三众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125-5-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71515374B。
法定代表人王大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宜昌恒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50号新世纪广场A座011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6741492XM。
法定代表人程中良,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宜昌仁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特168-6号万达广场B座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80940078N。
法定代表人邹君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王大红,男,汉族,1967年1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申请人韩玉菠,女,汉族,1972年1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申请人叶勇,男,汉族,1971年6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申请人程良文,男,汉族,1968年7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申请人朱桐,女,汉族,1981年10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申请人谢楚文,男,汉族,1962年9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申请人李红,女,汉族,1964年1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20221916.3元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出具承诺函以自有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谢楚文位于宜昌市港窑路的房产两套,期限为三年。
查封被申请人程良文位于宜昌市港窑路的房产两套,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谢楚文位于宜昌市港窑路的房产两套,期限为三年。
查封被申请人程良文位于宜昌市港窑路的房产两套,期限为三年。
审判长:严峻
书记员: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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