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付长城、李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胜利四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879121064D。
代表人:童波,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庆阔,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素素,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付长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申请人: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申请人:杜江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被申请人:郑明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被申请人:李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申请人:宜昌楚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董市镇姚家港精细化工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杜江华。
被申请人:宜昌胜隆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樟村坪镇殷家坪村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68564051XG。
法定代表人:郑明芳。
被申请人:宜昌禾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樟村坪镇殷家坪村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84460928N。
法定代表人:李先荣。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被申请人付长城、李某某、杜江华、郑明芳、李源、宜昌楚丰矿业有限公司、宜昌胜隆矿业有限公司、宜昌禾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八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906507.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其分行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付长城、李某某、杜江华、郑明芳、李源、宜昌楚丰矿业有限公司、宜昌胜隆矿业有限公司、宜昌禾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3906507.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萍 人民陪审员  曲淑明 人民陪审员  陈盛模

书记员:高巧荣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