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亢某某诉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亢某某
高德全(河北华旗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原告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委托代理人高德全,河北华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亢某某诉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亢某某于2014年3月19日以原、被告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亢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亢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立艳

书记员:敖绮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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