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亢某某诉姚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亢某某
罗兴海(河北周元律师事务所)
姚某

原告亢某某。
委托代理人罗兴海,河北周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
原告亢某某与被告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晓辉,吕占波,陪审员白丽丽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兴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姚某借原告亢某某款138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原告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姚某给付原告亢某某人民币138000元及利息(月利率为2%自2013年6月28日起至履行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972元,由被告姚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姚某借原告亢某某款138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原告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姚某给付原告亢某某人民币138000元及利息(月利率为2%自2013年6月28日起至履行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972元,由被告姚某承担。

审判长:张晓辉
审判员:吕占波
审判员:白丽丽

书记员:王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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