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亢宏伟与丁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亢宏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西桃园村***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娜,河北王君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榆关镇东新寨村***号。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

原告亢宏伟与被告丁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亢宏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某、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亢宏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丁某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并自2017年6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依借款总额按每年2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王某某对上述借款本金及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1日被告丁某从原告手借款人民币2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即于2017年6月1日还清。逾期则按借款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有被告丁某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为凭。被告王某某在该借条上以担保人的身份印签,对上述借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丁某未能归还。原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丁某、被告王某某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一份,二被告没有参与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借款应当偿还。逾期不偿还,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主张按照借款金额的20%收取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丁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亢宏伟借款20000元及违约金4000元。
二、被告王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丁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丁某负担75元,被告王某某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贵玖

书记员: 卢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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