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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山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楚东二路以北。法定代表人:周小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鲲,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良桥,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宏达南路××号新天地广场15楼。法定代表人:刘先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守成,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签法律文书。

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山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鄂1024民初32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一、查封案外人周某1、何某共同所有的位于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公园路晶葳公馆××号的房产(房产证号:荆州房权证沙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案外人周小曦所有的粤B×××××奥迪车,查封案外人周作才、何性玉共同所有的粤B×××××宝马车。查封期限两年。三、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山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金额部门的存款200万元的冻结。2017年8月21日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视为对湖北山叶环保科技股份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案外人周某、何某共同所有的位于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公园路晶葳公馆××号的房产(房产证号:荆州房权证沙字第××号)的查封;二、解除对案外人周小曦所有的粤B×××××奥迪车,查封案外人周作才、何性玉共同所有的粤B×××××宝马车的查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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