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宏达南路1号新天地广场15楼。
法定代表人:刘先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守成,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签法律文书。
被申请人:湖北山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楚东二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周小曦。
申请人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山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山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的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保全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硕 审 判 员 王业才 人民陪审员 李云坤
书记员:阳家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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