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亚某,住哈尔滨市南岗区信恒现代城美园A栋314室。
委托代理人金玉莹,黑龙江畅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颜某某,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平房区,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亚某与被告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亚某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亚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石亚某负担。
审 判 员 杨树枫 审 判 员 车 晓 代理审判员 范晓雪
书记员:刘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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