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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井某。委托代理人刘冬梅,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井某诉被告许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井某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井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810元,保全费1350元,由原告井某承担。
审判员 张德山
书记员:褚运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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