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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某某诉于海水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井某某
孙术校(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
于海水

原告井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曲阳县,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孙术校,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海水,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唐县,身份证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井某某诉被告于海水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井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井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于月来
审判员:张文良
审判员:史二彪

书记员:张翼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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