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五常市鑫源木业有限公司。地址山河屯林业局菜地委。
法定代表人马琳,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包玉国,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省兴城市新恒源运输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铁西社区。
被告:辽宁省兴城市亿通运输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望海乡望海村望海屯168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城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俊峰,职务经理。
原告五常市鑫源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省兴城市新恒源运输有限公司、被告辽宁省兴城市亿通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城支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五常市鑫源木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对其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五常市鑫源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98元,减半收取29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明非
书记员:曲洪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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