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五常市环宇物资经销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五常市五常镇金山大街移动新区*栋**号商服。
经营者:杨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黑龙江省肇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畏,黑龙江天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华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泰海花园小区19栋3单元7层2号。
法定代表人:司品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洪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原告五常市环宇物资经销处与被告黑龙江省华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五常市环宇物资经销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畏,被告黑龙江省华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艳、袁洪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五常市环宇物资经销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依法给付欠款36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20日,哈尔滨泰利成建材经销有限公司与五常市环宇物资经销处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一份。哈尔滨泰利成建材经销有限公司将其在黑龙江省华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磨盘山灌区五常市杜家镇半截河子村等3个村土地整治项目第三标段享有的债权365,000元转让给五常市环宇物资经销处。该协议签订后,哈尔滨泰利成建材经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向黑龙江省华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磨盘山灌区五常市杜家镇半截河子村等3个村土地整治项目第三标段发出了书面《债权转让通知书》,通知了债权转让的具体事宜。嗣后,黑龙江省华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磨盘山灌区五常市杜家镇半截河子村等3个村土地整治项目第三标段未向五常市环宇物资经销处履行给付转让债权义务。
黑龙江省华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辩称,黑龙江省华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磨盘山灌区五常市杜家镇半截河子村等3个村土地整治项目第三标段欠哈尔滨泰利成建材经销有限公司365,000元货款属实。但我公司对哈尔滨泰利成建材经销有限公司与五常市环宇物资经销处之间所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及以哈尔滨泰利成建材经销有限公司名义向黑龙江省华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磨盘山灌区五常市杜家镇半截河子村等3个村土地整治项目第三标段发出的书面《债权转让通知书》真伪性均无法识别,请法院依法确认。
五常市环宇物资经销处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者杨阳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告主体适格。经质证,被告无异议,证据有效,本院予以采信。
二、《债权转让协议》一份。拟证明哈尔滨泰利成建材经销有限公司将其在黑龙江省华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磨盘山灌区五常市杜家镇半截河子村等3个村土地整治项目第三标段享有的债权365,000元转让给五常市环宇物资经销处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协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但如果法院确认该协议是真实的,被告服从裁判。本院认证意见为,该协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
三、黑龙江省华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磨盘山灌区五常市杜家镇半截河子村等3个村土地整治项目第三标段与原债权人哈尔滨泰利成建材经销有限公司之间所签订的《采购水泥合同书》原件一份及黑龙江省华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磨盘山灌区五常市杜家镇半截河子村等3个村土地整治项目第三标段在收到哈尔滨泰利成建材经销有限公司供货后所出具的原始收据16张。拟证明购货及债权转让的数额均是真实存在的。经质证,被告无异议,证据有效,本院予以采信。
四、《债权转让通知书》一份。拟证明债权转让已履行了法律程序。经质证,被告承认在第三标段见到过该通知书,但因无法辨别其真伪,故未签收。本院认证意见为,该通知书客观、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
黑龙江省华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7年9月20日,哈尔滨泰利成建材经销有限公司与五常市环宇物资经销处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一份。哈尔滨泰利成建材经销有限公司将其在黑龙江省华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磨盘山灌区五常市杜家镇半截河子村等3个村土地整治项目第三标段所享有的债权365,000元转让给五常市环宇物资经销处。该协议签订后,哈尔滨泰利成建材经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向黑龙江省华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磨盘山灌区五常市杜家镇半截河子村等3个村土地整治项目第三标段发出了书面《债权转让通知书》,通知黑龙江省华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磨盘山灌区五常市杜家镇半截河子村等3个村土地整治项目第三标段将欠哈尔滨泰利成建材经销有限公司债权365,000元向五常市环宇物资经销处履行。嗣后,黑龙江省华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磨盘山灌区五常市杜家镇半截河子村等3个村土地整治项目第三标段未向五常市环宇物资经销处履行给付所转让债权义务。
本院认为,哈尔滨泰利成建材经销有限公司与五常市环宇物资经销处之间所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该转让协议签订后,原债权人哈尔滨泰利成建材经销有限公司已向债务人黑龙江省华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磨盘山灌区五常市杜家镇半截河子村等3个村土地整治项目第三标段发出了书面《债权转让通知书》,已履行了债权转让的告知义务。五常市环宇物资经销处基于债权转让享有了对黑龙江省华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磨盘山灌区五常市杜家镇半截河子村等3个村土地整治项目第三标段的债权后,黑龙江省华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磨盘山灌区五常市杜家镇半截河子村等3个村土地整治项目第三标段应积极履行付款义务。综上,五常市环宇物资经销处所提供的《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及经被告质证无异议的其它证据均客观、真实、合法、有效,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了五常市环宇物资经销处的诉讼主张,故对五常市环宇物资经销处要求黑龙江省华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磨盘山灌区五常市杜家镇半截河子村等3个村土地整治项目第三标段支付欠款36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黑龙江省华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五常市环宇物资经销处转让债权36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76元减半收取计3,388元,由被告黑龙江省华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五常市环宇物资经销处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文兴
书记员: 李婉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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