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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市山河镇长胜村村民委员会与曹某某、曹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五常市山河镇长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五常市山河镇长胜村。法定代表人:李忠义,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暮,黑龙江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五常市。被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五常市。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夫,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五常市山河镇长胜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曹某某、曹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五常市山河镇长胜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20元减半收取2,110元,由五常市山河镇长胜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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