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常市华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邓晓雷(河北秦皇岛海立律师事务所)
山海关开发区电站辅机厂
刘玉华(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
张海鸿(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五常市华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五常镇物资路(金属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宋彦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晓雷,秦皇岛市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海关开发区电站辅机厂。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开发区船厂路。
法定代表人:牛喜华,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玉华,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海鸿,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风生,男,汉族,1960年8月14日出生,原山海关开发区电站辅机厂员工。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29-3号。身份证号码:230902196008141716。
原审被告:孙慧敏,女,汉族,1972年6月11日出生,原山海关开发区电站辅机厂员工。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郭庄。身份证号码:130322720611082。
原审被告:张丽丽,女,汉族,1972年6月23日出生,原山海关开发区电站辅机厂员工。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华苑馨居5-2-3号。身份证号码:220381197206233326。
原审被告:陈建国,男,汉族,1960年5月3日出生,原山海关开发区电站辅机厂员工。现住秦皇岛市河涧里。身份证号码:152104600503523。
上诉人五常市华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常华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海关开发区电站辅机厂(以下简称电站辅机厂)及原审被告李风生、孙慧敏、张丽丽、陈建国侵害商业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秦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五常华龙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彦华、委托代理人邓晓雷,电站辅机厂法定代表人牛喜华、委托代理人刘玉华、张海鸿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秦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秦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世文
审判员:曹刚
审判员:刘占魁
书记员:樊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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