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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长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何某某保证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五峰长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南北二路。
法定代表人:黄直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沛(特别授权代理),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五峰长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何某某保证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何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五峰长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原告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680.0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祖茂

书记员: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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