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五峰虎狮茶叶有限公司,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采花乡星岩坪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9615629235L。
法定代表人:王坤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祖鸿,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沛,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五峰虎狮茶叶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五峰虎狮茶叶有限公司因其诉讼请求已在本院(2017)鄂0529民初653号案中一并处理,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五峰虎狮茶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乔光海
书记员:陈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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