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五峰宏基商品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士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祖鸿,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永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永才,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五峰宏基商品砼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昌永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原告五峰宏基商品砼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以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案外和解,解决了纠纷,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五峰宏基商品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已收受理费1709.00元,减半收取854.50元,由原告五峰宏基商品砼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叶正祥
书记员:何玮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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