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鑫源红花玉某育种基地。住所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南河村*组。经营者:刘潇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琼芳,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北沈投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团风县回龙山镇沈家大湾村村部。法定代表人:沈正燕,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鑫源红花玉某育种基地与被告湖北沈投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鑫源红花玉某育种基地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鑫源红花玉某育种基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鑫源红花玉某育种基地负担。
审判员 胡庆红
书记员:张仲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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