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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牛某合作供销诉任某某返还原物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牛某供销合作社
尚绪欣(湖北民基(点军)律师事务所)
任某某
熊艳(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

原告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牛某供销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张泽华
委托代理人尚绪欣,湖北民基(点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任某某
委托代理人熊艳,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牛某供销合作社诉被告任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牛某供销合作社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牛某供销合作社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牛某供销合作社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牛某供销合作社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牛某供销合作社负担。

审判长:张祖茂

书记员:张祖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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