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宏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艾祖鸿(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
卢某某
原告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宏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珍平,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艾祖鸿,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卢某某。
原告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宏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卢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告、原告均不服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分别于2015年3月10日、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将两案并案审理,并在前案即(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088号案中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了实体裁决,本案不再重复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宏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原告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宏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卢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告、原告均不服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分别于2015年3月10日、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将两案并案审理,并在前案即(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088号案中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了实体裁决,本案不再重复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宏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威
书记员: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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