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五寨县润泽运业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寨县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五寨县润泽运业有限公司,住山西省五寨县北园新村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28MAOGRHG31M。
法定代表人:张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印娟,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寨县支公司,住山西省忻州市五寨县迎宾西路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286819184496。
法定代表人:索开秘,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河北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五寨县润泽运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泽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寨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五寨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印娟、被告人寿五寨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润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付原告车辆及路产损失、公估费、施救费、三者车辆赔偿金等共计120000元。在审理中,变更该项诉讼请求为13118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8日3时55分许,原告司机李文明驾驶“晋H×××××、晋H×××××”大货车行至保阜高速山西方向103km+100M处时与赵林林驾驶的“晋B×××××、晋B×××××”机动车发生追尾,造成两车及路产损坏、李文明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阜平高速交警大队认定李文明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事故车辆在被告人寿五寨支公司处投有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人寿五寨支公司承认原告润泽公司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应核实原告事故车辆的行驶证、驾驶证、运营证、从业资格证,在证件合法有效情况下,赔偿原告合理损失;因本案涉及另一辆无责车辆,应扣除该车辆无责限额100元;鉴定费、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不予承担。公估损失因定损时没有通知其公司参与,且认为损失过高,要求提供修理发票佐证;施救费主张过高。
本院认为,被告人寿五寨支公司承认润泽公司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事实予以确认。保险合同的签订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依约履行。本院认定原告损失为:
1、车辆损失103000元,由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具有鉴定质资的鉴定机构依法作出,依法予以支持;
2、评估费6180元系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根据保险法规定予以支持;
3、施救费6000元系保险车辆因事故受损为防止保险车辆损失扩大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依据保险法规定,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本院根据施救路程及物价部门相关规定,酌定为5500元。
4、三者车辆损失16000元,有实际赔偿凭证为据,依法予以支持。

以上损失合计130680元。未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限额,依法由被告人寿五寨县支公司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赔付。被告人寿五寨县支公司要求扣除无责车辆无责财产损失保险100元无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其可在赔付原告后向无责车辆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寨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五寨县润泽运业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130680元。
(上述款项汇至阜平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农行阜平县支行中兴分理处;账号:50×××63,并注明案号和审判人员)
二、驳回原告五寨县润泽运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3元,减半收取计1461.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寨县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占银

书记员: 勾悦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