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云某某财政局与湖北华某某容器有限公司、吴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云某某财政局。住所地:云某某城关镇曲阳东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操焰平,云某某财政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红,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晶,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华某某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某某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华某某容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吴庆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华某某容器有限公司股东,户籍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原告云某某财政局与被告湖北华某某容器有限公司、被告吴某某、被告吴庆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某某财政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北华某某容器有限公司、被告吴某某、被告吴庆涛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云某某财政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湖北华某某容器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云某某财政局偿还借款300万元及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4.35%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65250元,此后至实际付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按同样利率继续计算;现本息合计3065250元;2、判令原告云某某财政局对被告湖北华某某容器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在依法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的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全部借款本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3、判令被告吴某某、吴庆涛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10日,被告湖北华某某容器有限公司为筹集经营资金,向原告借款。原告同意借款并委托湖北云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向被告湖北华某某容器有限公司发放借款。当日三方签订了一份云农商委托2017022号《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借给被告湖北华某某容器有限公司人民币300万元,借款期限为实际放款日起至2017年12月30日。合同签订后,湖北云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向被告湖北华某某容器有限公司发放了借款300万元。2017年4月6日,被告湖北华某某容器有限公司为保证将来能如约还款,与原告签订了一份2017年押字第24号《委托贷款抵押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湖北华某某容器有限公司以自己的价值788.5万元的机器设备作为借款的抵押物进行抵押,双方在云某某工商局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另外,被告吴某某、吴庆涛自愿为被告湖北华某某容器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与原告签订了云企保2017年24号《保证合同》。上述担保及保证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实现主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借款期逾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湖北华某某容器有限公司还款,其分文未还,保证人亦未履行保证责任。被告的违约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湖北华某某容器有限公司、被告吴某某、被告吴庆涛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及相关法律文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抗辩的权利,应自行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云某某财政局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6日,被告湖北华某某容器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一份2017年押字第24号《委托贷款抵押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湖北华某某容器有限公司以自己的价值788.5万元的机器设备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担保,担保的主债权为抵押权人(即本案原告)自2017年4月6日至2017年12月30日向抵押人(即本案第一被告)提供的借款人民币300万元整,双方在云某某工商局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另外,被告吴某某、吴庆涛自愿为被告湖北华某某容器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于当日与原告签订了云企保2017年24号《保证合同》。上述担保及保证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实现主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2017年6月15日,云某某财政局向湖北云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发送《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通知其向被告湖北华某某容器有限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300万元,到期日期为2017年12月30日。2017年7月10日,被告湖北华某某容器有限公司、原告云某某财政局及湖北云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方共同签订了云农商委托2017022号《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借给被告湖北华某某容器有限公司人民币300万元用于购买原材料,借款期限为7个月,自实际放款日起算。借款利率为0%,还款方式为到期日一次性还本。合同还对三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其他约定。同日,湖北云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向被告湖北华某某容器有限公司发放贷款300万元,借款凭证上约定到期日期为2017年12月30日。还款期逾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湖北华某某容器有限公司还款,其分文未还,保证人亦未履行保证责任,故形成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湖北华某某容器有限公司下欠云某某财政局贷款300万元及其抵押担保并保证人保证的事实,有双方签订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借款借据、《委托贷款抵押合同》、动产抵押登记书、机器设备清查评估明细表、《保证合同》等证据证实,本院对此事实予以确认。湖北华某某容器有限公司借款逾期未还,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吴某某、吴庆涛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依合同约定对该借款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云某某财政局诉请的资金占用费问题,湖北华某某容器有限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其逾期还款占用资金的行为已经对云某某财政局造成了损失,该损失依法应当赔偿,云某某财政局请求参照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标准4.35%计算逾期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湖北华某某容器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云某某财政局借款300万元。
二、湖北华某某容器有限公司向云某某财政局支付借款300万元的逾期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4.35%计算,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本金还清之日止),给付期限同上。
三、吴某某、吴庆涛对上述两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云某某财政局对湖北华某某容器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全部借款本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22元,由湖北华某某容器有限公司、吴某某、吴庆涛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红娟
人民陪审员 蔡志华
人民陪审员 储佳

书记员: 李凯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