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云某某星菱专用汽车零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某某城关镇楚王城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肖金钊,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林,湖北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柴东特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经济开发区两水一路***号。
法定代表人:苏朋。
原告云某某星菱专用汽车零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玉柴东特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云某某星菱专用汽车零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某某星菱专用汽车零配件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某某星菱专用汽车零配件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83元,减半收取2591.50元,由原告云某某星菱专用汽车零配件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褚文奇
书记员: 黄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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