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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某某华某某南门桥食品连锁店与张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云某某华某某南门桥食品连锁店
杜维
王高翔(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云某某华某某南门桥食品连锁店。住所地:云某某城关镇南门河桥头。
负责人阮桂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杜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高翔,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张某某。
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云某某华某某南门桥食品连锁店诉被告张某某劳动争议一案,审理期间,原告云某某华某某南门桥食品连锁店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双方争议已解决为由,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某某南门桥食品连锁店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某某南门桥食品连锁店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华某某南门桥食品连锁店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华某某南门桥食品连锁店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某某南门桥食品连锁店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华某某南门桥食品连锁店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红娟

书记员:郭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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