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云山,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黑龙江曦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启纯,黑龙江曦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立利新,男,195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被告:牡丹江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东郊羊草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0830226893T。
法定代表人:金伦,经理。
原告云山与被告王立新、牡丹江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云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且其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山撤诉。
案件受理费203.00元,减半收取101.50元,由原告云山负担。
审判员 贾宏
书记员:吴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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