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云南正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沧市临翔区临都上城A幢1单元7层1号。
法定代表人:邹成洪,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胜,湖北凡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团山镇关羽路59号。
法定代表人:潘非,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云南正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云南正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云南正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衡丹
书记员: 于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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