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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杨某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甘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殿红,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玉,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原告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某、被告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79,373.60元,支付原告利息5,807.50元,逾期利息386.08元(上述利息暂计算到2019年10月24日),并以上述本金、利息之和185,181.10元为基数偿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8日,原告与两被告签署《云南信托普惠90号安吉单一资金信托贷款合同》,约定两被告向原告贷款本金250,000元。原告按约放款后,两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截至2019年10月24日,两被告尚欠原告本金179,373.60元、利息5,807.50元、逾期利息386.08元,原告遂诉至法院。
  审理中,被告杨某某向本院提交材料称其与重庆云骧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亿淼德商贸有限公司签署《信用贷款服务协议》、《担保协议》、《股权代持协议》,在上述两公司引导下向原告贷款。经审查,2019年9月16日,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决定对重庆云骧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涉嫌骗取贷款案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本案可能涉嫌犯罪,故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皮妍蓉

书记员:徐健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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