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甘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殿红,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利,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
被告: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
原告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某、被告姚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某、被告姚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陆晓峰
书记员:黄丽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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