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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卯昌兰、杨书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甘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殿红,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利,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卯昌兰,男,195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告:杨书林,女,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原告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诉被告卯昌兰、被告杨书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卯昌兰、被告杨书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陆晓峰

书记员:黄丽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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