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龙江
王力波(黑龙江学晏律师事务所)
依安县依龙镇巨某村民委员会
刘文献(黑龙江鹏昊律师事务所)
王明水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龙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力波,黑龙江学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依安县依龙镇巨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景林,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文献,黑龙江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明水,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上诉人于龙江为与被上诉人依安县依龙镇巨某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3)依民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春雷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颖、代理审判员于丹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赵纹冉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按照《土地管理法》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民主议定程序是土地承包合同是否有效的强制性规定,凡是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土地承包合同都是无效的。本案中,上诉人提供不出巨某村将土地发包给其时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的证据,故上诉人称其承包土地经过了村民民主议定程序的上诉理由没有证据予以证实,因此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称原审法院其对土壤改良的投入、旱田改水田的投入及其他生产经营损失结果的认定明显偏低,要求增加赔偿金额等诉讼请求,上诉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997.00元,由上诉人于龙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按照《土地管理法》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民主议定程序是土地承包合同是否有效的强制性规定,凡是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土地承包合同都是无效的。本案中,上诉人提供不出巨某村将土地发包给其时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的证据,故上诉人称其承包土地经过了村民民主议定程序的上诉理由没有证据予以证实,因此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称原审法院其对土壤改良的投入、旱田改水田的投入及其他生产经营损失结果的认定明显偏低,要求增加赔偿金额等诉讼请求,上诉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997.00元,由上诉人于龙江负担。
审判长:杨春雷
审判员:刘颖
审判员:于丹
书记员:赵纹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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