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委托代理人:曹亚军,乐亭县城关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区卫国路259号。代表人:张家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艳玲,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王奇彬
审判员 李宝奎
审判员 朱 倩
书记员:石聪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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