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深泽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进(于某某之夫),住深泽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泽县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深泽县府前东路东头路南。
法定代表人:杜彦民,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军,河北百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深泽县城市管理局公共道路妨害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8民初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于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决,依法予以改判;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上诉人摔伤路面的结冰是因被上诉人管理的城市泄水管网反水水渍路面形成的,这是深泽县子弟小学全体师生以及学生家长和沿街店铺、附近居民众所周知的事实;2、证人刘某和上诉人是亲属关系,但法律并没有规定亲属关系的证言证明效力就有瑕疵;3、一审法院认为路上偶有积水或积水结冰属于公路通行时常发生的交通环境,其本身具有随时间推移自然恢复原始状态的特征,因此不能因公路有积水结冰就推定城管局具有管理瑕疵,该认定更是无稽之谈。深泽县从2015年12月1日到2016年1月31日整整两个月并没有一丁点的降水,所有公路都是干燥的,只有事发路段由积水结冰。事发后上诉人曾找过被上诉人相关领导,且2016年冬季至今该处再无积水结冰,据此可认定该路段的积水就是管网反水所致。2016年以前泄水管网反水水渍路面形成冰面后不对水渍路面设置警示标志和进行围挡或采取其他防滑措施不是被上诉人的管理瑕疵又是什么?综上,上诉人在冰面摔伤是因为被上诉人的管理瑕疵造成的,证人的证言是合法有效应该采信的,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应用法律错误,作出的判决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本院认为,证人刘某和李某在原审出庭作证时均称系听说上诉人于某某在冰面上摔倒,并未亲眼所见,故该证人证言均属间接证据,另一证人王丽英在法院工作人员询问时陈述上诉人系在老石烧烤附近遇冰摔倒。除此之外并无其他证据证实上诉人系在所诉地段的冰面上摔倒。关于路面积水形成结冰的原因,上诉人主张系事发路段附近城市泄水管网反水水渍路面所致,被上诉人否认,原审中证人刘某和王某陈述该处结冰应该是井盖冒水所致,但无其他证据相佐证。综上,本案相关证人证言无法形成统一有效的证据链,证实上诉人于某某摔倒的地点及冰面形成的原因,故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所诉路面结冰系被上诉人管理瑕疵不能成立,被上诉人深泽县城市管理局不应承担上诉人摔伤之责任从而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于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68元,由上诉人于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靖代理审判员常晓丰代理审判员李祥
书记员:许 晓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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