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风芝,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馆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军,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馆陶县。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馆陶县。被告:赵建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西北大街33号。
于风芝与崔某、刘某某、赵建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风芝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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