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某某,女,1947年12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传东,黑龙江昂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牡丹江银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三条路长安街南。法定代表人:李成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伟东,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赵某,男,1974年2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伟东,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牡丹江银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某公司)、第三人赵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传东、被告银某公司及第三人赵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伟东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5月9日至2017年8月29日,原、被告申请庭外和解。2017年9月1日,本案经本院院长审批延长审限六个月。2017年9月7日至2018年5月17日本案中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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