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伟,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
于某与李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原告于某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44元,由原告于某负担。
审判员 王 健
书记员:韩立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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