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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李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伟,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
被申请人:李永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

申请人于某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在银行并无存款可冻结,故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于某的保全申请。
申请人于某预交的保全申请费497元予以返还。
(此页无主文)

审判员 王惠娥

书记员: 于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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