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陈某
田松林(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金杰
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陈某。
委托代理人田松林,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110号。
法定代表人程立志,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杰、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陈某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陈某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由原告于陈某担负。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由原告于陈某担负。
审判长:周玉荣
书记员:石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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