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某某,男,住兰西县。
委托代理人申晓明,黑龙江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某某,男,住黑龙江省大庆市。
被告程某,男,住兰西县。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程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某某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00.00元,减半收取计7,350.0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文柱
书记员:岳胜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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