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于某某与尹某某、程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于某某,男,住兰西县。
委托代理人申晓明,黑龙江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某某,男,住黑龙江省大庆市。
被告程某,男,住兰西县。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程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某某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00.00元,减半收取计7,350.0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文柱

书记员:岳胜男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