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
赵成(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
杨涛(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
邢台市秦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邢台市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于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
委托代理人赵成、杨涛,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市秦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063111-0,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中华大街158号。
法定代表人崔贺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邢台市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221599-1,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中华大街158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邢台市秦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市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为3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为3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
审判长:翟现东
审判员:房伟
审判员:侯卫卫
书记员:王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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