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铁套,男,汉族,1972年5月2日出生,住保定市满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彦龙,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满城县支公司,地址:保定市满城区中山西路82号。
负责人:石学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璇,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铁套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满城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铁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铁套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满城县支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铁套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满城县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4元,由原告于铁套负担。
审判员 赵兰水
书记员: 李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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