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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金花与张某某、隋某某、隋某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于金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
委托代理人赵永祥,黑龙江航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
被告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
第三人隋某某(又名隋国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
委托代理人郝保华(系隋某某配偶),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

本院于2017年1月4日受理了原告于金花诉被告张某某、隋某某、隋某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李延林

书记员: 杨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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