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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迎新、于某某与饶某县饶某镇镇北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迎新,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于岩峰,男。
委托代理人:孟凡宝,黑龙江姜笑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饶某县饶某镇镇北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潘立仁,主任。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饶某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4民初5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饶某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于迎新、于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德良 审判员  岳 明 审判员  曹红霞

书记员:刘艳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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