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于迎新,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于岩峰,男。
委托代理人:孟凡宝,黑龙江姜笑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饶某县饶某镇镇北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潘立仁,主任。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饶某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4民初5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饶某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于迎新、于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德良 审判员 岳 明 审判员 曹红霞
书记员:刘艳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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